92年10月18日
本人承蒙本會及中華民國女法官協會、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婦女新知的推薦,僥倖由 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為司法院大法官。非常感謝陳理事長及各位理、監事決議推薦我,這是對我從事司法工作三十年最大的肯定。陳理事長要我在這裡和大家分享一些工作的經驗,我謹遵指示,簡單地報告。
我於民國五十九年六月自台灣大學法律系畢業,因為認為法律學是社會科學,須輔以實際的社會經驗,才能深入踏實,所以選擇就業。同年八月應聘在省立大湖農工高級職業學校教英文。六十年間通過推事檢察官考試及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分類職位公務人員第六職等法制職考試。兩者相較,尤鍾司法工作,乃於六十一年二月起在司法官訓練所接受一年半的專業訓練,其後派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檢察官,擔任刑事偵查業務。六十二年八月改任同院推事,先後在民事執行處、刑事庭、財務法庭、民事庭工作。所以對刑事偵查、民事及刑事審判、財務案件、民事執行等司法工作大致有所涉獵。這對我日後的審判和司法行政工作裨益良多。
累積多年的實務經驗,令我愈感到法學的浩瀚深邃,於是決定進研究所深造,六十六年六月考入中興大學法律研究所。後來為擴大學習範圍,遂於六十七年八月赴美國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法學院研究所攻讀契約法、國際私法、稅法等,翌年獲法學碩士學位(LL. M.);接著入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法學院研究所研究商標法。在哥倫比亞大學唸書時有件對我影響很大的事│當時現任美國最高法院法官Ruth Bader Ginsburg在該校教書,我並沒有選修他教的課程,但是他預訂六十八年夏天要到台灣訪問,為了了解台灣的狀況,所以於六十八年五月間請我在學校的教師餐廳吃飯。當我提到我於六十二年到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報到時,首席檢察官告訴我,該檢察處的慣例是女性檢察官可以不輪排相驗屍體,不過如果我想辦理的話,也很歡迎。我立即答復「我依慣例不想辦理相驗」,因此當了一年多的檢察官都不需要辦理相驗案件。Ginsburg教授聽了以後馬上說:”That’s kind of discriminatory.”他認為這有點歧視。頓時讓我領悟到在職場上,女性除了生理的特殊情形外,實在應該與男性同仁盡相同的職責,不宜要求優惠,否則,也是一種不平等的情事。所以後來我經常提醒自己、要求自己:在工作上一定要盡到自己應盡的職責,以維護男女平權的真諦。
六十九年九月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擔任審判工作。七十一年七月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任司法院第四廳第三科科長,負責關於維護優良司法風紀、假冒司法人員名義招搖撞騙事件之預防追查等業務。七十二年十月調任福建高等法院廈門分院推事,於不開庭期間,仍派在司法院工作。七十四年十一月調任台灣高等法院推事,仍派在司法院工作;同年十二月中旬歸建回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擔任審判業務。其間自七十七年九月至七十八年三月以訪問學者(visiting scholar)之身分,赴美國華盛頓大學(University of Washington)研究「資訊法律」。七十八年六月以原職調司法院辦事,任司法院第一廳第一科科長,負責關於民事訴訟審判之行政、法規研擬等業務。八十年十一月派任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法官,調最高法院辦事,在民事庭擔任審判工作;嗣於八十一年九月派任最高法院法官,仍在民事庭擔任審判工作,迄本年九月。從擔任一、二、三審法官的經驗,讓我深深感受到司法審判工作雖是處理個案,但是它所表現的法律見解,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權義,也會影響社會的發展、國家的安定。且司法審判工作大多是處理對立當事人之間的紛爭,審理結果容易引起當事人一造、甚或兩造的不滿。法官經年累月處理很多案件,對我們法官而言,這是我們的職業,而審理一件案件僅是日常必須處理的業務,習以為常。然而大部分當事人卻沒有法律的專業知識,也可能一輩子祇涉訟一件或幾件案件,所以他們對法院的審理過程及裁判結果感受較為直接、切身、敏銳、深刻,並形成他們對司法的觀感。因此,我認為做為法官一定要用心辦理每件案件,秉持司法為民的理念,翔實審理案情,認真研究法律問題,力求裁判公平妥適,以期能盡力維護司法正義。
今年五月我僥倖蒙 總統提名為大法官被提名人,前輩大法官提起他們於八十三年間被提名為大法官時,係由國民大會行使同意權,那時他們花了三個星期,從北到南至各國民大會代表的住宅或服務處拜訪。當時我想我在最高法院審理案件,工作如此繁忙,如何能抽得出空來這麼作呢?後來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知我及另外四位大法官被提名人,於五月二十六日上午到立法院參加「法官法草案擬具『大法官章資格審查及同意權行使程序』公聽會」。我收到通知後,即刻請最高法院圖書室的楊華芳小姐找法官法草案及大法官資格審查及同意權行使的相關資料,發現法官法草案中並無大法官資格審查及同意權行使程序的相關規定,第二天看報紙,才知道是藉機公審大法官被提名人。因為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應由全院委員會就被提名人的資格及是否適任的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而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舉行公聽會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是否符合前述規定,引發爭議。我們十五位大法官被提名人均未出席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開的三次公聽會。據報載:公聽會上朝野立委均要求大法官被提名人應自重,不要到立法院各黨團向立法委員拜票,或有宴客、打電話、請託情況,以維護大法官的崇高地位。蘇盈貴立法委員更強調,只要發現有被提名人向立法委員拜票請託,將列為審查會的「黑名單」,供所有立法委員參考。所以我只隨大法官被提名人集體至立法院拜會各黨團,無須南北奔波。
本次 總統提名大法官,為期作業周延,核定成立大法官提名審薦小組,由呂秀蓮副總統擔任召集人,以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審薦,立法院及各政黨均未推薦人選,力求大法官應超出黨派之外,所提名人選絕大部分並無重大的爭議性。另有民間監督司法院大法官人選聯盟的監督,立法委員詢問大法官被提名人時,亦不敢太作人身攻擊,所以我們雖受到嚴厲的詢問,但均能全數順利經立法院同意通過。
我經歷這一番審查的過程,覺得整體說來,這次大法官的提名作業比以往進步很多,但大法官資格審查與詢問如何始能落實、妥適,實是值得研究之問題。我國憲法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掌理解釋憲法,並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而由大法官以會議解釋憲法、統一解釋法令之方式,是我國司法憲政自行形成的制度,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草案已擬修改為由全體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合議審理之。我自本月一日就任大法官迄今僅不到三週,這和我前所辦理之審判業務大不相同,初履新職,須要努力學習。我將秉持誠篤公正、負責盡職的態度,矢志融會法學理論及司法實務經驗,為守護憲法、保障人權、建立良好法治制度、維護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而戮力,也會以女性司法人的歷練,盡力維護男女平權。最後再度感謝本會推薦我為大法官被提名人,並祝大家身體健康、萬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