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沿革: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九年十月六日訂立;民國八十一年十一月廿九日第一次修改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條;民國八十五年六月廿八日第二次修改第十條、第廿四條;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十六日新增第廿三條之一。
第 一 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本會依據國際婦女法學會 (The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Women Lawyers)總章第五條第二項組織之。
-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爲「國際婦女法學會中華民國分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 三 條 :本會爲非政治性丶非營利性之組織。
- 第 四 條 :本會基於人類平等與相互尊重之原則,以建立友誼性之國際關係,加強國際婦女法律專業工作者之相互瞭解丶聯誼與合作爲宗旨。
- 第 五 條 :本會設於中華民國台北市。
第 二 章 任 務
- 第 六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 爭取保障婦女與兒童福利之立法,以增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健全。
(二) 增進婦女接受高深教育與法律專業工作機會。
(三) 促進各國婦女在法律之前享有平等權利。
(四) 加強與各國婦女法學會連繫,互訪與交流。
(五) 推動比較法之研究,傳播各國法律知識。
(六) 宏揚法治,維護社會秩序,促進世界和平。
第 三 章 會 員
- 第 七 條 :凡從事法學研究或法律專業工作之婦女,認同本會之宗旨及任務者,由本會會員二人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爲本會會員。
曾爲總會或本會會員滿二十年以上有特殊貢獻者,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後得爲本會榮譽會員。
-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應享權利如左: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 享受本會各項福利措施。
-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應履行左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
(二) 負責本會所託付之工作。
(三) 按期繳納會費。
(四) 踴躍出席年會或臨時集會。
-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得隨時以書面聲請退會。
本會會員如有左列情事之一,得經理監事會通過,提請會員大會決議除名:
(一) 會員有損及本會會譽之行爲或不履行前條所定義務,經書面警告無效者;
(二) 積欠會費達兩期,經限期催告無效者。
第 四 章 組 織
- 第 十一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爲最高權力機構,每年舉行-次。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務。
- 第 十二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訂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二) 選舉理事會理事及監事會監事。
(三) 決議重要會務。
(四) 聽取理監事及各種委員會之工作報告。
(五) 其他依本章程規定之職權。
-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丶監事五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出席大會會員互選之。理事、監事應分別組織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三人並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爲理事長,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爲常務監事,均以得票較多者當選。
凡對本會或總會有殊勳者,經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得敦聘爲名譽會長。
- 第 十四 條 :本會理監事均爲義務職,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一屆得票較少之理事七人及監事二人任期爲一年。
- 第 十五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常務理事。
(二) 每三個月召開理事會一次。
(三) 審核新會員之入會。
(四) 指揮監督各委員會之工作。
(五) 執行其他依本章程規定或會員大會決議之事項。
-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 有不得已事故,以書面提經理監事會通過半數之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通知其退職者。
(三) 業務上違反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爲,經會員大會議決通知其退職者。
(四) 長期出國不能執行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通知其退職者。
- 第 十七 條 :本會設執行長及財務長各一人,幹事若干人,經理事會同意後敦聘之。
- 第 十八 條 :本會設置各種委員會,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設置之。
- 第 十九 條 :本會得設置顧問,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敦聘之。
本會顧問爲無給榮嚳職,任期二年。
第 五 章 會 議
- 第 二十 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
- 第 廿一 條 :本會除選派代表參加總會舉行之國際會議外,並得選派代表參加其他有關之國際會議。
- 第 廿二 條 :會員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派代表出席或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出席,但每一會員只能接受一人委託。
- 第 廿三 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
- 第 廿三 條之一:本會召開理事會、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
第 六 章 經 費
- 第 廿四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 會員年費新台幣壹仟元。
(三) 補助費。
(四) 自由捐助。
(五) 其他收入。
第 七 章 附 則
- 第 廿五 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 廿六 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提請會員大會修改,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案。
- 第 廿七 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